根据全省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的统一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暂定标准
1.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参保单位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21207元和4242元)。
2.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21207元和4242元)。
3.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069元执行。
4.参保单位原则上应于2024年1月31日之前,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
5.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如企业参保职工退休、离职等涉及后续补差的,参保单位应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提前自行预扣该职工年初以来在本单位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差额(可参照10%预扣),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实际调整确定的当年在职月份对应缴费基数差额据实补收,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6.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进行重新封保底,差额部分进行补收。参保单位应先缴纳差额部分,再正常申报缴纳后续月份社会保险费,并做好已预扣个人缴费差额职工的退补工作。灵活就业人员应于当年完成差额部分缴纳。已死亡、出国定居等参保人员不再调整缴费基数。